首次披露!省公安厅副厅长被指容留他人吸毒
最高检7月12日发布消息,辽宁省公安厅原党委委员、副厅长刘家铎(副厅级)案,已由本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。据了解,除了涉嫌受贿罪,刘家铎还被指涉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。
▲刘家铎(资料图)。来源:检察日报正义网
刘家铎出生于1963年4月,早年在铁岭工作,曾任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、副局长。
2008年5月起,他相继担任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、刑警总队总队长,2015年8月任省公安厅副厅长。
2022年8月,刘家铎被查,今年4月被双开。通报称,其违规干预和插手执法活动,为他人在企业经营、案件办理等方面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。5月,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刘家铎作出逮捕决定。
今年6月,辽宁省纪委监委披露了刘家铎破坏司法环境的问题。通报称,2007年至2022年,其为多家企业在案件办理等方面提供帮助,并多次在企业经营等方面破坏营商环境。
7月12日,最高检发布消息,刘家铎涉嫌受贿罪、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,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、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分别调查、侦查终结,经指定管辖,由本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
检方指控,其自担任铁岭市公安局副局长,至担任省公安厅副厅长,长期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,收受他人巨额财物。而且,最高检发布的消息还首次披露,刘家铎容留他人吸食毒品。
▲截图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
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,容留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根据禁毒法第六十一条,容留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公安机关拘留、罚款。
此外,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二条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:
(一)一次容留多人吸食、注射毒品的;
(二)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的;
(三)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;
(四)容留未成年人吸食、注射毒品的;
(五)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的;
(六)容留他人吸食、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;
(七)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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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丨最高人民检察院、长安街知事
编辑丨黄秀宁
校对丨麦雪莉
责编丨杨 波
审核丨佘鸿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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